知元专利代理师刘元霞、张炳楠和吕少楠作为请求人的代理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之前进行了深入的专利有效性分析,并妥善处理了证据保全和无效程序工作,助力客户赢得胜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请求人提交的核心证据系通过互联网档案馆 (Internet Archive)、Youtube、Facebook等网站获得的网页、视频、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材料,充分表明在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专利权人及其高管已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和展会等多个平台披露了涉案专利设备的主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证据5
除此之外,在口头审理中,为克服远程审理对展示视频证据的不利影响,知元代理师采用了更便于审理的可视化方式,详细比较了涉案专利与请求人证据的技术特征,并对合议组关于技术原理的问题予以充分解释,提高了焦点问题的审理效率。知元关于相关证据内容的主张,尤其是基于视力检测时的聚焦和成像原理主张的公知常识等无效理由均得到了合议组的认可。
庭审展示文件(部分)
知元认为,本案充分表明企业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在医疗器械企业评估产品上市风险、制定无效宣告请求策略等方面,本案均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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