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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业绩|泡沫玻璃领域系列发明专利无效案一审均获胜诉
发布时间:2022-02-08 10:11:53   点击量:0
 
 



​2022年1月26日,就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与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无效程序请求人及一审程序原告)之间的系列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专利号:ZL201210052154.6、ZL200810062869.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知元团队专利代理师刘元霞和张炳楠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助力专利权人获得胜诉。

 

两件涉案发明专利分别针对现有的泡沫玻璃生产工艺和装置中存在的自动化程度低、产能小、效率低、粉尘污染等缺陷提出了解决方案。一审程序中,尽管原告主张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上述问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合议庭基于如下理由未予支持:

 

一、在泡沫玻璃生产工艺案中,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

在玻璃制造领域,泡沫玻璃产品的性能受到生产过程中工艺参数的影响很大。涉案专利通过对辊道窑中各阶段的具体工艺参数进行控制,使得产品性能大幅提高,其单线单年产能可达10000-70000立方米,自动化程度极高。

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涉及上述各阶段的具体工艺参数,其并非可在证据1基础上经过常规手段容易确定。原告对于上述工艺参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

 

二、在泡沫玻璃生产装置案中,原告依赖的证据与本发明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首先,原告所依赖的核心证据2主要涉及水泥工业方面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并无动机将水泥工业的装置应用于泡沫玻璃的生产。

其次,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非各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除上述证据2外,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所涉技术领域广泛,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不经创造性劳动便将众多不同领域的不同技术特征相结合,从而解决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

 

案件审理中,知元团队强调了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并在无效决定的基础上,为涉案专利与原告证据之间技术领域的差异、原告证据针对涉案技术问题的相反教导等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论述,由此得到判决的认可。两案判决的作出有助于维护上述专利组合的稳定性,从而使专利权人在市场竞争中维持有利地位。

 

扩展阅读:知元业绩丨泡沫玻璃生产工艺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组合被维持有效

https://mp.weixin.qq.com/s/QGpF0H5B5GPlnTUG-xF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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