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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妞妞)”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19-10-24 09:42:05   点击量:0
2017年12月0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0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号ZL201630249792.6号,名称为“电动车(妞妞)”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涉案专利保护一种踏板式电动车外观设计。请求人提供了三份网页证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设计,这三份证据分别公开在在散文吧网站公开的台铃红牛电动车图片(下称对比设计1),在搜狐公众平台公开的台铃红牛电动车图片(下称对比设计2),以及在深铃公司官网公开的台铃红牛电动车图片(下称对比设计3),这些设计基本相同,故以公开在搜狐公众平台的对比设计2为主,说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2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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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网页证据的实质真实性以及公开时间的确认。

 

  复审委认为:经查明,搜狐公众平台是搜狐网站的一个栏目,通过点击文章图片属性查看得到的上传时间和文章标题下的发布时间一致,考虑到搜狐网站是较为大型的综合门户网站,属于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网站,该网站的管理机制相对较为规范,发布的新闻具有一定时效性,网站通常不会再对发布的新闻进行大量编辑修改,因此,上述图片内容及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鉴于搜狐公众平台和深铃公司网站在相近时间分别刊登了主要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新闻,能够相互印证,因此上述新闻内容及发布时间的真实性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综合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据形式,在专利权人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中搜狐公众平台和深铃公司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予以确认。

 

  在此基础上,复审委认为:对踏板式两轮车类产品而言,其车身整体各部位的布局大致相似,而车把部分、车前大灯、车前面板、脚踏板、车身装饰板、车后尾档、车尾灯等具体部位的形状和图案的设计存在较大设计空间,且这些部分的变化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因此,相对而言,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这些部分的变化。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整体形状、结构、车身的组成结构、车把部分及中间操作部位、前面板、葫芦形前大灯、后尾档、车座等均基本相同,而上述部位在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大,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也较为明显,二者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视觉效果,而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区别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均较小,属于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因此,一般消费者经过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知元团队合伙人刘元霞、田芳受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该案是本所以网页证据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成功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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