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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al Sim Technologies LLC持有的发明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17-12-01 15:13:00   点击量:0

  2017年11月23日,就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三星”)与Dual Sim Technologies LLC(即迪阿尔西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Dual SIM公司”)专利无效宣告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作出第339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Dual SIM公司持有的专利号为ZL99803020.1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7年,Dual SIM公司以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侵犯其名为“GSM蜂窝终端”的题述专利权为由,将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等四被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应对该专利侵权诉讼,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委托本所在答辩期内向复审委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在侵权程序中,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于2017年11月16日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故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详见(2017)苏民辖终224号民事裁定书)。

  在该裁定刚刚作出一周时间后,复审委又针对题述专利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无效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的终端是GSM蜂窝终端,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该移动电话装置用于GSM网络,仅举例公开其可用于德国的C网和D网。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特定的无线通信网络-GSM网络中实现移动终端提供两种服务。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C网络和D网络都属于无线通信网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GSM是一种最为常用的无线通信网络,例如证据8第304页提到德国的D2网络就是一种GSM网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两个服务网都选为GSM网络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Dual SIM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至少四个区别特征,但该主张被复审委逐一详细驳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预期侵权程序的审理可能会以Dual SIM公司撤回起诉或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予以结案。

  知元团队合伙人刘元霞代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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