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洛芬是一个较为热门的医药品种,在中国家喻户晓的芬必得就是布洛芬缓释胶囊。此外,布洛芬是世界卫生组织、美国FDA唯一共同推荐的儿童退烧药,是公认的儿童首选抗炎药。布洛芬具有抗炎、镇痛、解热作用,适用于治疗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骨关节炎、强直性脊椎炎和神经炎等。作为非甾体类抗炎药,虽然有胃肠道不良反应,但其口服固体制剂的市场经久不衰。
2009年6月,Cumberland公司的布洛芬注射液在美国获得FDA的上市许可,商品名为Caldolor,这是布洛芬的首个注射制剂,布洛芬注射剂的上市为疼痛和发热、同时又不方便口服的患者带来了便利。布洛芬在解热镇痛方面疗效较好,毒性较低,而其静脉注射液能够为不能口服的住院患者解除疼痛和退热,具有潜在的广大市场,截止现在国内已有30多家企业正在申报布洛芬注射液3类新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布洛芬的静脉等渗给药制剂。证据1为涉案专利的本国优先权。但因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在证据1中有相同主题的发明记载,因而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优先权,导致证据1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制剂加入L-精氨酸调pH值7.4左右,而证据1中为加入精氨酸调pH值7.5左右;2)涉案专利制剂中含有0.85kg氯化钠,而证据1中含有0.9kg氯化钠。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专利权人主张:L-精氨酸与布洛芬一起使用具有协同作用,渗透压调节剂用量与多个不同因素有关;尽管公知常识已知pH值和渗透压的范围,但是各参数之间互相影响,如何制备得到这样的制剂是一个难点;涉案专利渗透压更接近人体渗透压、稳定性更好。本所代理请求人提供了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pH值为7.4更接近人体的血液,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渗透压调节剂的用量进行调整,故选择涉案专利中的pH值以及氯化钠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必然选择,并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效果与证据1相比,并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注射剂有动机对产品的pH值进行调整,以更接近于人体的血液,并同时在0.9%的氯化钠浓度附近,对氯化钠的用量进行调整以获得在上述范围内允许的渗透压,从而得到涉案专利所述制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还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先对技术效果的变化可以预期或者推理,则这样的效果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不能成为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享有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应当在优先权文件中有相同主题的记载,否则优先权将不能成立。而此时,在先公开的优先权文件会成为现有技术,直接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事实上,该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提醒申请人选择提前公开时应当综合考虑。知元团队合伙人刘元霞和谢蓉代理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并成功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