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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案例简析丨专利权稳定性与说明书公开内容的相关性
发布时间:2021-03-23 08:47:37   点击量:0
文|邹智弘

本文约2440字,阅读大约需要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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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号201310373097.6的发明专利作出的第459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决定要点部分指出:判断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尤其基于实施例化合物的分布,考虑权利要求保护的所有化合物是否能够解决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判断数值范围的概括是否恰当,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披露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概括的得出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所有实施方式是否都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

 

然而,对该无效决定进行分析之后可以看出,合议组针对多个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均质疑理论模型缺乏实验数据的验证,因而该无效宣告决定对于在说明书中提出试验模型之后,如何验证实验结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壹、涉案专利概述

涉案专利涉及可再充电锂电池,其中在合议组作出无效宣告之前,专利权人作出的最后一次修改包括9项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尽管主题不同,但是均涉及采用通式形式定义的化合物。为了简明起见,在下表汇总了各项权利要求的相关特征,其中通式化合物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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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观点认为,现有的电池的电解质可能被分解并产生气体,因而使电池膨胀或增大电池的内压;因此本发明通过使用添加物来提供具有改善的热冲击耐久性的可再充电锂电池及其制造方法;其中所采用的添加物对应于上述通式表示的化合物。

 

另外,根据说明书中对该化合物改善电池安全性的解释,由于CN基团末端处的N的未共用电子对与正极活性物质的金属之间的配位键,由该化合物在正极的表面上形成稳定的膜,抑制正极和电解质之间的副反应。该化合物还在电池中抑制放热现象,并且可与电池中的其它材料结合来防止电池中形成黑点,并抑制负极表面上引起的短路。即,本发明的要点在于在电池中使用了上述化合物。

 

就实施例而言,本专利说明书中提供了16个示例,实验均涉及将添加物化合物添加至电解液中,其中用于对本发明制备方法进行解释的实施例6-9和11-14仅涉及一种落入上述通式的化合物(1,3,6-己烷三氰化物),此外还以1,2,3-、1,3,5-、1,3,6-和1,2,6-己烷三氰化物为例计算了化合物与电极活性物质之间的配位结合能。另外还在附图1和2中示出了电池的结构以及在附图3-5中示出了化合物与电极表面结合的示意图

 

无效决定的核心观点

1.添加物化合物所处的位置

 

专利权人认为添加物化合物存在于正极中,并且通过提交补充实验数据证明添加物化合物在正极表面上形成稳定的膜。

 

然而,一方面,合议组认为补充的实验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而不予接受,另一方面,电解液的制备与电极组合物以及相应的正极的制备并无关联,本专利说明书未提供在正极组合物制备中添加所述添加物化合物的相关实验及数据,因而该添加物化合物与正极活性物质同时存在于正极中的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另外,本专利尽管在说明书中提出了理论推测认为添加物化合物可在正极表面上成膜,但是缺乏实验数据来支持这符合客观实际。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可确定该化合物存在于电解液中。

 

2.化合物的种类/数量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提供了具有三个以上氰基的化合物与正极金属配位进而成膜的理论轮廓,但未进一步对具体参与配位的金属种类、配位数取值原因进行理论阐释。本专利说明书并未提供关于进行专利权人声称的密相关计算所需预先设定的模型和边界条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专利权人所述计算结果,进而确定附图4中的金属离子与腈类化合物的配位系统是否足以代表上述通式表示的化合物作用原理。此外,附图3-5均为示意图,而非实验中镜下观测的成膜状态或者配位组合形态,因而其体现的是本专利说明书所设立之理论假设,该假设又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加之没有实验加以佐证。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由唯一一个化合物的孤例的实验结果合理预期上述通式化合物的效果

 

3.化合物的含量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在综合考虑说明书中对由通式化合物的作用机理的阐述、实施例数值的变化趋势基础上,能够预期通式化合物能够实施并且解决其技术问题、达到预期技术效果。

 

合议组分别针对不同保护主题进行了不同论述:对于正极和正极组合物而言,说明书中并无通式化合物在正极中或正极组合物中存在的相关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池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由电解液中添加的物质含量数值推算该添加物由电解液迁移至正极中的含量或者在电极组合物中的含量,因而无法预期其带来的技术效果;而对于电解液而言,上述通式化合物明显为电解液功能性添加剂,在锂离子电池领域中,电解液中添加的功能性添加剂用量应当适宜来平衡各方面性能,因而在经实验验证具备本发明要达到的含量范围以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会取得何种技术效果。

 

评 论

本案无效宣告决定的要点记载的是以马库什方式撰写和/或包含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均未得到说明书支持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而将本专利宣告全部无效。然而无效理由的重点却在于,合议组并未接受专利权人提出的缺乏充分说服力的实验佐证的理论假设,而是认为出于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来看,并不足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各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得以实施并且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具体而言,尽管本专利说明书提供了若干理论模型以及理论计算的设计,但是对相关信息的公开也止步于此,并未通过任何结果对该理论模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验证,从而导致本专利被全部无效。

 

说明书的功能在于清楚完整地向公众公开发明的技术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实施,从而保证实现专利制度“公开换保护”的基本目的。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与发明人所作出的技术贡献相称,即以说明书为依据。由本案的审理结果可以看出,包括未经证实的理论假设但未提供对应实验结果验证的说明书公开内容并不能够为与其不相称的宽范围的专利权稳定性提供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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