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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观点|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的案例调研
发布时间:2020-05-31 16:31:43   点击量:0

 

 

文|张龙

本文约2715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专利复审程序是因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专利无效程序则是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在专利申请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之后,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审查程序。

 

尽管我国并无判例法制度,但一方面,对专利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审查标准是否执行一致,可能显著影响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标准的执行一致还涉及到公众的信赖利益保护。以商标案件为例,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行在7号案中认定: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北京高院在(2012)高行终字第1671号判决书中认定:虽然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但也应确保前后审查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否则就破坏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导致商标申请人无所适从。[1]因此,专利复审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的调研,对于相关主体理解专利审查标准,继而确定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以及复审、无效及侵权程序的具体策略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实践中,司法裁判的案例检索资源较为丰富,例如官方渠道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北大法宝、知产宝等第三方渠道皆可进行案例检索,某种程度上还可以相互补充避免漏检。但对于审查决定,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http://reexam-app.cnipa.gov.cn,下称“复审委网站”)外,尚未发现其他有效的第三方数据检索平台。有鉴于此,本文对复审委网站的审查决定数据库的检索策略进行介绍。

 

一、数据库入口

 

复审委网站提供两处审查决定数据库的入口,分别位于其主页上方和左下方:

 

主页上方

主页左下方

 

上述两处数据库入口的功能并不相同,左下方的入口(也可从如下网址进入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1110/searchIndex.jsp#)检索界面更为全面,检索要素的选择更为丰富。如下图所示,可以通过基础的著录项目,如专利申请(专利)号、发明名称、分类号、当事人等信息进行检索,也可以通过合议组主审员、组长等信息,以及法律依据和决定要点等信息进行检索。

 

 

二、检索方式的确定

 

上述审查决定的检索界面清晰简明,但对于检索方式的提示较为有限,仅注明了使用申请(专利)号、日期和分类号检索的格式要求。因此,该数据库的使用效果如何,很大程度取决于检索人的专利文献的检索经验,以及对审查决定的熟悉程度。并且,根据案例调研的目的不同,审查决定的检索方式也会存在差异。

 

 

(1) 个案调研

一方面,个案调研有助于深入研究特定案件复审或无效程序中的各方主张、证据情况以及合议组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结论。另一方面,个案调研也有助于预期案件难度,制定适宜的诉讼策略,例如提起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会导致“一事不再理”的情况。

 

个案调研是复审委数据库的基础功能,通常使用申请号或专利号即可获得检索结果。漏检是个案调研中难以接受的情况,一旦出现可能完全改变对案件的判断结论。但实践中发现,或许由于数据库的某些瑕疵,个别案件会出现漏检的情况,可能导致对案件结果出现误判。例如,复审委对来那度胺化合物专利(ZL97180299.8)曾作出过多次无效决定,但使用专利号仅能检索到第一次维持有效的无效审查决定,而通过中国及多国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则可以看到4W101225、4W02399、4W102417和4W101921等多次无效决定号,并且在裁判文书网则可以检索到该案经历的两次行政诉讼,最终结果为权利要求被全部无效。在第二次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中,也论及了第二次无效决定的相关内容。

 

因此,对于特定专利的无效决定检索,结合中国及多国审查信息查询系统和裁判文书检索是更为稳妥的检索方式。但如下图所示,中国及多国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收录的审查信息可能也不完整。

 

 

因此,如有必要,还需要结合裁判文书的检索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审理法院核实案件无效历史。

 

(2) 审查标准调研

利用复审委数据库的检索要素入口,还可以实现对具有共性问题的案例进行检索,以获得相关案例的审查标准。此外,还可以特定审查员的案例进行检索,以了解其针对特定法律问题的观点,作为案件工作的参考。

 

对于审查标准的调研,需要结合决定要点、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检索要素进行组合检索。而不同检索要素的选择,可能导致检索结果出现较大差异,例如因检索要素选取不当,导致检索数量过低,参考价值有限,或者导致检索数量过高,无法完成有效分析或产生无法承受的成本。

 

因篇幅有限,下文仅选取几种较为重要的检索要素进行介绍。

 

01.分类号

 

国际分类号(IPC)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密切相关,其中包括部、大类、小类、大组或小组等不同级别的分类号。使用适当的分类号对检索结果进行筛选,有助于缩小案例分析的技术领域范围,降低不必要的工作量。而如果通过发明名称或决定要点中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通常无法作为有效调研的基础。

 

实践中发现,复审委数据库支持对分类号的前方一致检索。例如,使用C07D(分类号含义:杂环化合物)进行检索,决定数量为约2400件,其中包括该分类号下的细分领域;而使用C07(分类号含义:有机化学)进行检索,决定数量为约7100件,其中除C07D之外,还包括无环或碳环化合物等诸多技术领域。

 

02.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的检索针对具体的法条,例如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第26条第3款(公开充分)和第26条第4款(说明书支持),以及第29条(优先权)。

 

应当留意的是,由于审查决定的时间跨度较长,为稳妥起见,建议同时使用中文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进行法律依据的检索。

 

03.决定要点

 

由于审查决定要点中,通常是对法条具体内容或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适用进行阐明和解释,故可以根据法条和审查指南规定,或者参考相关决定要点中的表述,结合调研目的来提取关键词。

 

例如,关于创造性的关键词可以选取“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等;关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键词可以选取“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3)检索策略的制定和调整

为避免对审查标准的调研出现大量漏检案例,或者案例量过高导致无法有效分析,应当根据调研的实际目的,选择具体的检索要素组合。

 

例如,可以首先选取国际分类号+决定要点的组合进行检索,并在初步分析已获得的案例后,进一步调整检索要素,或者使用国际分类号+法律依据进行补充检索。

 

此外,也可以结合上文个案检索中的策略,规避重要案例漏检的可能性。当然,如果调研团队对具体领域无效案例的经验较为丰富,日常注意案例的收集和阅读,对于检索的效率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审查标准一致性有多重要?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作者沐沐,发表于微信公众号“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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