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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观点|专利无效案线上庭审,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2020-02-23 16:58:17   点击量:0
本文约7200字,阅读可能需要约14分钟

 

作者:张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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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本文结合司法系统关于线上庭审的相关规定,就现阶段专利无效案的线上口头审理中,当事人需要考虑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相应建议。作者认为,当事人在确定是否同意选择在线口审之前,建议至少考虑设备、出庭团队沟通、证据质证和演示等因素对案件的潜在影响,并应稳妥进行相关工作的准备。

 

二、对于专利无效案的线上公开审理,目前试行的软件在有旁听人员、有证人出庭的案件中可能遇到一定的技术障碍,有待后续信息化工作解决。

 

三、出庭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和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口审,遵守庭审纪律,并注意着装规范,以维护庭审严肃性,以及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的良好形象。

 

四、本着共同克服暂时的困难、促进在线庭审顺利进行的目的,相关各方应尽力配合合议组,并借鉴司法系统的已有经验,在实践中为改善在线庭审出谋划策,从而为进一步提高审理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远景目标打下夯实的实践基础。

 

线上庭审(又称远程视频庭审,Remote Video Hearings)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远程办公系统在司法和行政领域的具体应用,其在我国司法系统中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7年11月,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在中国法院系统率先启用远程审判系统[1]。随后,江苏、广东、北京等地相继于2009年起试行线上庭审,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2-4]。随着各互联网法院的相继设立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的进展,线上庭审的适用范围已逐步得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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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线庭审,图源:微信公证号“知产北京”)

 

2020年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微信公众号(名称:赋青春;微信号:youthprb)发布了关于远程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理的新闻(详见共抗疫情 |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多措并举保障业务工作运转)和《远程审理当事人使用手册》(详见线上庭审 | 复审无效案件远程审理当事人使用手册),表明我国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口审的“线上庭审”审理方式已经在部分案件中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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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线庭审,图源:微信公众号“赋青春”)

 

笔者认为,施行线上庭审的首要目的是从效率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疫情大幅延误审理周期,影响当事人的商业规划。其次,由2019年的无效宣告请求结案量约为5000件[5]可知,如因疫情影响全部案件的审理,案件积压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因此,现阶段推行线上庭审,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情况出现。并且,如线上庭审能够得到推广,未来也会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各方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颇有裨益,成为无效案件审理方式的有益补充。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专利无效案件线上庭审模式的有益探索,本文依据司法系统关于线上庭审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团队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就相关各方应当留意或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系统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的《远程审理当事人使用手册》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暂未就线上庭审发布进一步的规定或指南。下文提供司法系统的相关规定,以供参照。

 

(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2月14日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6],其中与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额开庭审理较为相关的规定如下:

 

● 适用案件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广和有序规范在线庭审,综合考虑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确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方式。民商事、行政案件一般均可以采取在线方式开庭,但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 身份核实

各级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要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身份真实性,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提供各方诉讼参与人诉讼平台专用账号,实现“人、案、账号”匹配一致。

 

● 证据和笔录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在线庭审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扫描录入案件办理系统。对提交的纸质原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 礼仪规范

人民法院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疫情防控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庭审参与人的诉讼指导,明确在线庭审纪律,确保庭审过程安全文明、规范有序。

 

● 在线诉讼指南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各方诉讼主体依法有序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大力完善在线办理流程和在线诉讼规程,制定发布内容全面、指引清晰、简便易行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南,相关内容不得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下级法院

疫情出现之前,北京、广州、杭州的互联网法院已经发布了线上诉讼的相关规定,而疫情出现后,已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分别就线上庭审事宜发布相关规定。考虑到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的特殊性和本文篇幅,下文仅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7]作为示例。该通知规定了如下内容:

 

● 适用案件范围

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积极采取在线视频方式。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三)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上述列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线下开庭方式审理。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是否进行在线庭审,由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提前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相关工作

 

● 身份核实

在线庭审开始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通过视频出示相关证件,审慎核实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防范虚假诉讼。

 

● 证据和笔录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守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调解、上诉等各种诉讼权利。对在线庭审活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

 

各法院可以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院的人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明确在线庭审的案件类型、程序要点、证据展示、电子签名、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技术保障和其他注意事项。

 

二、专利无效案口头审理的相关规定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早,专利无效案的立案、文件提交和无效决定送达已经实现电子化,现阶段试行的在线审理主要针对疫情期间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部分专利无效案件。

尽管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案口头审理程序的启动可以依当事人请求或由合议组依职权确定,但根据实践经验,与复审程序主要为书面审理不同,口头审理对于大多数无效案件而言都是必要的。因此,下文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可能与在线口头审理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

 

(一)证据和实物演示

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有权:(1)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2)提交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口头审理中进行实物演示

 

出具过证言并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写明的证人可以就其证言出庭作证,但应得到合议组的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但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需要证人对质的除外。

 

(二)公开审理和旁听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外,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在口头审理中允许旁听,旁听者无发言权;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旁听者办理旁听手续。

 

(三)笔录

在口头审理中,......应当将重要的审理事项记入口头审理笔录。除笔录外,合议组还可以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进行记录。......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 由合议组组长在口头审理笔录中注明。

 

(四)当事人的缺席和退庭

有当事人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只要一方当事人的出庭符合规定,合议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未经合议组许可,当事人不得中途退庭。当事人未经合议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或者因妨碍口头审理进行而被合议组责令退庭的,合议组可以缺席审理。但是,应当就该当事人已经陈述的内容及其中途退庭或者被责令退庭的事实进行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合议组签字确认。

 

三、在线口审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参考司法系统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无效案的线上庭审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不仅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还应当考虑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另外,根据笔者的经验,当事人还应当考量出庭团队的配合、举证、质证、线上演示以及设备调试等多方面情况,下文将对各方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供相应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专利无效案中,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范围均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故除非必要,本节不再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进行区分表述。

 

(一)当事人选择和准备在线庭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专利无效案的口头审理是否适用在线庭审,首先应当获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当事人在确定是否同意进行在线口审之前,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 设备因素

在线庭审的设备既包括庭审必须的场所、带有摄像头和麦克风的计算机、稳定的网络和电力等基础设施,也包括出庭团队在口审时用于沟通的相关设备。可能有读者认为,现有的硬件条件先进,通常不会出现问题,但笔者参加过的多方会议中,计算机、麦克风和PPT等细节出现问题的情形并不少见。

 

正如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远程审理当事人使用手册》中指出的,尽管小鱼易连手机app也可以加入云会议室,但建议当事人尽量使用PC端参与远程审理。经笔者试用,手机端最大的限制来自于“共享”功能较少和触屏操作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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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PC端界面,下图为IOS端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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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IOS系统为例,用户可以共享的范围限于手机屏幕、图片、白板(类似于windows中的画图)和截屏,但手机屏幕的共享方式是通过“录屏”的方式进行,而且并非手机本地安装的任何app均可通过手机屏幕共享给对方。这意味着,如果计划在IOS端演示PPT文件,可能需要提前将PPT逐页保存为图片,便捷性较差。而且,手机端在共享文件时,也无法如PC端上实现同时观看会议室中其他方画面的功能,可能影响沟通效果。更何况,相对于计算机操作,仅依靠手机的触屏也可能影响庭审效率和当事人的庭审节奏。
 

其次,在确保参加口审的设备能够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手机或其他设备作为庭审过程中出庭团队的沟通工具。众所周知,出庭团队的沟通和分工贯穿于庭审全程,尤其是质证和辩论环节至关重要。根据实践经验,如庭审时出庭团队仅依靠文字沟通,效率要比直接语言沟通低得多。

 

再者,如遭遇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应当及时联系合议组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中途退庭。因此,当事人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也应当提前准备尽可能充分的预案。

 

当然,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的情况下,上述问题的解决和预案应当属于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分内的工作。

 

● 证据和演示因素

尽管笔者无论作为代理人参与口审案件,还是作为旁听人员时,都曾多次遇到代理人未经认真核实,“大手一挥”直接认可对方证据三性、公开日期或公开内容的情况,但相信更职业的代理人对质证环节始终保持着足够谨慎的态度。

 

如上文所述,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提交新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和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等文件。在确定是否选择在线审理之前,当事人应当审慎考虑对方是否可能在口头审理时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及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核实证据原件、公证文书、馆藏证明等的难度,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如当事人拟选择在线庭审方式,建议根据具体的证据类型,预先与团队或合议组沟通,以商讨更为稳妥的解决方案。

 

此外,当出庭人员有实物或相关文件需要在口审当庭演示时,还应当提前做好文件的分类、实物的标识等准备工作。

 

(二)其他方面

● 旁听人员和证人问题

根据公开审理原则,《专利审查指南》已经明确规定了除涉密案件外,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为此,尽管目前使用的“小鱼易连”具有设置会议密码的功能,但即使设置了密码,依法也应当向公众公开。在此情形下,笔者认为现阶段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首先,由于小鱼易连软件具有“录制屏幕”功能,且该功能无法由会议发起方(合议组)禁用。因此,《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旁听者未经批准,不得拍照、录音和录像,也不得向参加口头审理的当事人传递有关信息的禁止性规定可能被突破。或许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已进行过多次公开审理并向公众视频直播,此类问题不应成为在线庭审的障碍。但应当留意的是,上述公开审理过程中,出庭人员通常无法随意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交流,故与本文讨论的在线庭审属于不同的情况。

 

其次,公开审理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尽管在线庭审可能有利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便捷性,但无法从技术上禁止证人通过其他途径旁听案件审理,也无法排除询问某一证人时,其他证人获取相关信息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条件下,如专利无效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则以目前的软件适用在线庭审可能存在技术障碍。

 

● 笔录签署问题

根据目前获得的信息,司法系统的在线庭审通常使用已经开发完成的专用庭审系统,其中包括了电子签名或在线确认功能,为此庭审笔录的签署可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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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在线庭审笔录阅读和签署界面,图源: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

 

在小鱼易连软件中,笔者尚未发现允许用户针对特定文件进行电子签名或确认的功能。根据推测,在对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的情况下,合议组可能选择将笔录电子件在线提供给当事人查看,随后录制当事人予以确认的音视频,以完成笔录的在线确认;或者,合议组也可能允许当事人通过“白板”功能手写电子签名,并截图留存。当然,上述推测仍有待进一步规定的发布和实践验证。

 

● 身份核实和礼仪规范

目前,通过小鱼易连软件尚无法通过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等方式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因此,专利无效案在线庭审可能主要通过视频对比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件,并结合当事人电子提交的相关文件等方式实现对当事人身份的核实。

 

此外,尽管目前对专利无效案口头审理并无统一的着装规范,但考虑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试运行阶段出现的穿着沙滩裤开庭、躺在床上开庭、庭审过程中吸烟、在网吧参加庭审等前车之鉴[8],出庭人员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和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口审,遵守庭审纪律,并注意着装规范,以维护庭审严肃性,以及当事人和代理机构的良好形象。

 

鉴于专利无效案的线上庭审启动不久,在具体施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实属正常。本着共同克服暂时的困难、促进在线庭审顺利进行的目的,相关各方应尽力配合合议组,并借鉴司法系统的已有经验,在实践中为改善在线庭审出谋划策。相信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线庭审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以及信息化进程中专用在线庭审软件的开发完善,始于克服疫情阶段的专利无效案在线庭审,将为进一步提高审理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远景目标打下夯实的实践基础。

 

参考文献

1. 上海中院在首次启用远程审判. http://news.sina.com.cn/c/l/2007-11-27/010614391486.shtml.

2. 江苏:首次网上远程开庭审理案件.《中国信息化》, 2009, 19, 10.

3. 孔博. 广东法院首次实施“远程视频开庭审判”. http://www.hebei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46.

4. 现场:北京高院启动部分法院“远程视频庭审”试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0/08/id/425525.shtml.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2019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http://www.gov.cn/xinwen/2020-01/15/content_5469519.htm. 

6.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http://courtapp.chinacourt.org/zixun-xiangqing-220071.html.

7.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 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 http://www.shftzip.com/News/NewsView?NewsID=24658.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全国首个在线庭审规定. http://news.ycwb.com/2019-01/10/content_301732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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