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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6-05-23 21:55:10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30147
 
 案例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唐震、陈瑶瑶、耿晓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静、徐卓斌、陶冶】

【案情摘要】 原告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 “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标识,分别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商标和第25类商品商标。案外人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库存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于2011年将上述货品销售、授权经销权利全部托管予被告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在其经营的美罗城店铺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通过中国女装网、中国服装品牌网、中国品牌内衣网、新浪微博、微信等方式对外宣传,在品牌标志处、微信账号名中突出使用 “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宣称其店铺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直营店、专卖店、旗舰店,宣称被告为VICTORIA’S SECRET或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品牌运营总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中国的总行销公司等,并开展了全国招商加盟宣传等。2014年2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销毁虚假宣传物品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销售的商品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故侵害商品商标权的指控不能成立。其次,被告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货柜、收银台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所必需使用的范围,且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它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反还积极对外虚假宣传,使得该使用行为具备了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VICTORIA’S SECRET”服务商标的侵害;被告在网络宣传过程中对“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中英文服务商标的侵害。再者,被告对外宣称其系维多利亚的秘密中国总行销公司,中国区品牌运营商等,美罗城店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海直营店、旗舰店等,开展对外招商特许加盟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被告虽未获得商标授权,但并无证据表明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假冒商品,故被告可对系争商标进行何种程度的使用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本案裁判正确区分了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和非指示性使用,清晰界定了商品商标指示性使用与服务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取得销售商品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商品销售中对权利人的商品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但应当限于指示商品来源,如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范围,则会对相关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构成侵害。商标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销售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者与商标权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的,应认定已经超出指示所销售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指示、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该案审理对于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也有助于引导、规范市场经营者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商标使用行为。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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