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首页 > 新闻文章 > 业界动态
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6-05-23 21:43:40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30147
 
 
案例一、“毕加索”商标独占使用重复授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唐震、胡瑜、陈炳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王静、徐卓斌、陶冶】
 
【案情摘要】 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9月,毕加索公司授权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家使用该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基础上延展十年。2012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独占使用该商标。

 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擅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并向工商机关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 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内容是对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方式的定义,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 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间存在串通行为,故难以认定此种合同 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由于艺想公司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由于无充分证据证明艺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观恶意,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系争合同系无效合同的诉讼主张,但判决亦明确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本案判决对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上一篇: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之十
下一篇: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二

版权所有 © 2023 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京ICP备19046521号-1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