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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职工离职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45号
原告: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某
【基本案情】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普公司)是一家从事纳米触控膜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10月24日,罗某与泛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罗某进入泛普公司工作,期限自2011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合同中罗某所从事工作一栏为空白。
2011年12月28日,泛普公司(委托方)与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受托方)签订一份项目名称为“纳米导电油墨的功能化及改性研发”的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联系人为罗某,合同第一条有关研发项目要求约定为:项目开发中根据导电油墨相关前沿技术文献和专利调研分析工作,以及对工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和优化方案。
2013年1月14日,罗某向泛普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部门为研发部,职务为研发总监。其后,罗某于同年6月27日投资设立苏州触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触动公司)。7月18日,触动公司以罗某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项名称为“一种投射式电容触控屏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专利申请已于2013年12月11日经申请公开。
罗某的本科阶段专业为电子科学与技术,硕士阶段专业为电路与系统。罗某陈述其在进入泛普公司之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做软件工程师,没有从事与诉争专利申请技术研发有关的工作。
泛普公司认为,上述专利申请应为罗某的职务发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法院认为】首先,在涉及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判断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时,除了可依据发明人在原单位所从事的本职工作、单位给其分配的任务等证据进行正向判断之外,还可以从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工作前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背景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之间的匹配程度进行反向审查。即如果发明人在进入原单位时所具备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与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和创新高度并不相符合,且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的研发内容或方向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关性,则可认定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工作内容之间具有关联性,除非发明人能够就此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其次,从罗某的专业知识背景来看,其在进入泛普公司之前,既不具有与金属纳米材料科学和技术有关的学历,又无从事与纳米触控膜制造工艺研发相关的工作经历。而诉争专利申请所涉技术领域并非普通技术领域,而是属于前瞻性的金属纳米材料应用技术领域。如果如罗某所辩称,其在泛普公司从事的仅是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研发及公司IT建设和维护工作,与涉案专利申请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其从泛普公司离职后,在无专业基础知识背景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之力在半年内就研发出诉争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这明显有违该领域的科研规律。
第三,从罗某在泛普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罗某是该项目泛普公司方面的联系人,罗某在项目进程中也到研发负责人处进行过测试和样品分析,因此,罗某的工作范围不仅仅限于沟通、协调等事务性工作,还具体参与了与项目研发有关的技术性工作。该项目结题报告中提到的“在制备超细导线的研发方向上,还可以采取使用金属粉末直接成型工艺,采用静电吸附和3D打印排布金属粉末并采用激光烧结的方式进行精细加工成型”,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诉争专利权利申请的主要发明点。因此,现有证据亦能直接证实诉争专利申请与罗某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
综上,诉争专利申请与罗某在泛普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且是罗某在从泛普公司离职后1年之内作出的,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故法院判决: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泛普公司所有。
【典型意义】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深入推进,我国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大幅攀升,与此同时,专利权属纠纷也开始增多。在涉及“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发明创造内容与发明人本职工作或单位任务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主张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单位来承担。但是,单位应当提供何种类型证据,证明到何种程度,则需要裁判者在准确理解职务发明制度立法本意的基础上作出公平裁量。本案从发明创造对发明者本身内在专业背景要求以及对已有研发基础、物质条件的依赖程度等多角度出发,对“执行本单位任务”与发明创造内容的关联性进行了探索与论证,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裁判导向,对于促进企业自主研发知识产权,提升我国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实现中国制造2025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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