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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三
发布时间:2016-04-28 12:24:16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795
 
案例三:涉Telnet远程取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苏州中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25号
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磊若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一家美国公司,其系Serv-U FTP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2012年9月5日,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上网进行下述操作:点击打开电脑桌面的“运行”项,在第二页页面“打开”右边的空格中输入“telnet www.geobyev.com 21”,然后点击“确定”按键,反馈结果显示有“220 Serv-U FTP Server v6.4 for Winsock ready…”字样。查询ICP备案网站信息显示:涉案网站名称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geobyev.com,网站域名geobyev.com,主办单位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磊若公司以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奥比公司)侵害其Serv-U v6.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磊若公司采取公证方式通过Telnet检测服务器的21端口得到了涉案服务器的反馈信息,该反馈信息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已经可以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在21端口存在有涉案软件服务。磊若公司已完成了初步举证,捷奥比公司主张不构成侵权,应由其提交服务器日志等相关证据进行反证,但捷奥比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仅是简单否认,故法院认定捷奥比公司侵犯了磊若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并判决:捷奥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近年来,通过Telnet命令远程取证的案件越来越多,对该取证方式的证明效力,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大部分法院对这类远程取证方式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但也有判决认为使用Telnet远程取证及Telnet命令操作获得的反馈信息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不具有确定性、唯一性,不能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本案从技术分析入手,具体分析了通过Telnet远程取证,其证明效力可以达到民事诉讼对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虽然确实存在不确定唯一的情形,但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例外情形的当事人承担,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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