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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霞、任怡、仪军,“如何界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新产品’”,《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15-11-20 01:26:22   点击量:0


【摘要】 《中华人民国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在上述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对于专利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由于制造方法只是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使用,而权利人为了取得被控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认据,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调查,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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