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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案例简析丨眼科医疗设备专利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1-04-14 12:50:29   点击量:0
文|聂稻波

本文约4897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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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发明的创造性标准的把握,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人等通过经常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工作,容易获得较多经验性的认识。但是由于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如何把握,许多专利从业人员也没有具体、清晰的认知。

 

笔者将结合第488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来探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

 

壹、涉案专利概述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820198110.7,申请日为2018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7月9日。涉案专利保护的主题为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中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第一架体(11)和第二架体(12),所述的第二架体(12)上设置有能够夹持物体的夹持部件(2);

第一架体(11)的一侧设置有齿轮调节机构(3);

 

所述的齿轮调节机构(3)至少包括:

悬臂架体(31),

第一齿轮(32)和第二齿轮(33),以及

第一调节手轮(34)和第二调节手轮(35),且所述的第一齿轮(32)与第一调节手轮(34)对应啮合实现齿轮传动,第二齿轮(33)与第二调节手轮(35)对应啮合实现齿轮传动;

 

所述的第一调节手轮(34)、第二调节手轮(35)均能够绕其与悬臂架体(31)连接处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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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如上附图1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5的内容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悬臂架体(31)包括有前架体(311)和后片体(312),所述的第一齿轮(32)和第二齿轮(33)通过柱体设置于所述的前架体(311)和后片体(312)之间,且所述的第一齿轮(32)和第二齿轮(33)之间相互啮合传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靠近所述的第二架体(12)一侧设置有光源座(4)。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光源座(4)内包括发射激光的激光发生器,其能够发射波长范围在650-680nm的激光束并经由镜筒(5)经过镜筒(5)内的透镜。

 

5.一种眼科医疗设备,其特征在于,其应用权利要求1-4任一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

 

贰、无效请求人意见概述

 

请求人提供了3件证据,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件证据为:

 

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439838Y;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CN100553601C;

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817788Y。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或被证据1、2、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同视机,同视机基本组成的左、右两个光学装置均由镜孔4、5、透镜19、39、画片22、23和背景灯光四者从前至后依次组成直线光路装置,目镜孔4、5有瞳距调节机构,透镜19、39有水平移镜机构、垂直移镜机构,画片22、23有水平和旋转调节机构,并按序安装在筒体1内,且两光学装置中间有隔板隔离。按照这种基本组成可以有两种具体的实施方案。第一种是透镜19采用一般的凸透镜,第二种是透镜19采用旋转三棱镜组。对于第一种方案来说,由于采用的是一般的凸透镜,其透镜的各种移动均需专门的机构。具体构成的外观如图2所示。它由面板2、箱体1、透镜19、39及透镜载板14、画片固定架71、画片架24、左右灯箱27、28和灯光装置组成。透镜载板14是矩形板,如图5所示,其上叠装有两块矩形水平移镜齿板17、34和两块矩形垂直移镜齿板18、35(详见图3)。在水平移镜齿板17、34上方的透镜载板14上各有一螺孔37,固定两只二道轮15、16中心的轴36,在该两螺孔37的中间偏上,各有一弧形孔21使水平移镜拨轮8和9的中心轴36穿过。水平移镜机构和同步异向调节机构(见图6)由齿条48、二道轮15、16、水平移镜拨轮8、9及转换机构构成,二道轮15、16下沿与水平移镜齿板17、34上侧边的齿条48啮合,而上沿与轮面上有刻度的水平移镜拨轮8、9啮合。

 

相关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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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主张,证据1中的水平移镜机构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调节机构,且灯箱27中必然存在支撑水平移镜拨轮8和9的结构,因此认为证据1隐含公开了存在第一架体。

 

叁、合议组的观点

 

首先,根据证据1记载,同视机光学装置的基本组成是由镜孔4、5、透镜19、39、画片2、23和背景灯光四者从前至后依次组成直线光路装置且上述基本组成有两种具体实施方案。在第一种采用一般凸透镜的实施方案中,其通过如附图2所示的机构实现了透镜的各种移动。具体地,其水平移机构主要由二道轮15、16、水平移镜拨轮8、9及转換机构构成,二道轮15、16下沿与水平移镜齿板17、34上侧边的齿条48啮合,而上沿与轮面上有刻度的水平移镜拨轮8、9啮合,从而实现透镜的水平移动。由证据1记载可知,其水平移镜机构主要用于调节其直线光路装置中的透镜的水平位置,且由证据1附图12透视图可见,设置有该水平移机构的透镜载板14的设置位置位于同视机外売1内部,上述水平移镜机构位于光学装置内部的光路中,而本专利的瞳距调节机构则是位于镜筒之间,就其结构而言,二者并不相同。进一步地,证据1公开的如上水平移镜机构所起的作用是进行光路中透镜位置的调节,就其作用而言,也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齿轮调节机构用于进行镜筒之间瞳距的调节。

 

其次,关于证据1是否隐含公开存在“第一架体”,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由证据1并未文字公开其包含一第一架体以支撑水平移镜拨轮8、9,且根据证据1的具体记载,上述水平移镜拨轮8和9均位于透镜载板14上,关于该透镜载板14的固定方式,证据1也未文字公开其通过一架体设置于同视机内部,因此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必然存在一第一架体。

 

最后,实际上,证据1的两种具体实施方案中都包含瞳距调节机构,但其具体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瞳距调节机构存在明显差异。具体的,证据1描述其瞳距调节机构如下(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5页):如图8所示,在面板2中部开一大方孔,在孔的上下外边沿各固连一段相向开槽的导槽46,且上槽的中部上侧边切掉开口,槽内左右各插入一片上端有齿而中部有圆孔5和4的镜孔调节片32,其齿可从上槽的开口处外露。两个瞳距调节轮31啮合并由轴36固定在面板2上导槽46的上方,且两调节轮31分别与通过缺口外露的瞳孔调节片32上的齿条啮合,在下导槽46中部正面有瞳距刻度6。在第二个实施例中,在镜筒3、7的前部由瞳距调节架69连接固定在与灯箱27、28固连的座57上的支杆60上。瞳距调节机构如图19、图20所示。它是由距调节架69,齿轮66,键72,齿轮轴70和齿条48组成。瞳距调节架69是一个分上、中、下三个矩形空腔的长方体,其上下两腔的两外侧均向外开口、且上下腔与中间腔各有方孔相通,固连在镜筒3、7外周的左右各一齿条48分别从瞳距调节架69的上下两腔外口插入,与前后方向安装在中间腔内前后板孔中的齿轮66啮合,其齿轮轴70向前外露部有钮头,齿轮66与齿轮轴70由键72固定。实际上,该瞳距调节架69为方便加工,如图20所示,可分为两部分,再由螺钉拧固。由上可见,证据1实际上在面板2上通过设置瞳距调节轮31、导槽46、瞳孔调节片32或瞳距调节架等部件的方式,实现了瞳距调节的功能,其瞳距调节机构与本专利中瞳距调节机构的结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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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涉及一种用于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机构,其包括第一架体和第二架体,所述的第二架体上设置有能够夹持物体的夹持部件;第一架体的一侧设置有齿轮调节机构;所述的齿轮调节机构至少包括悬臂架体,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以及第一调节手轮和第二调节手轮,且所述的第一齿轮与第一调节手轮对应啮合实现齿轮传动,第二齿轮与第二调节手轮对应啮合实现齿轮传动;所述的第一调节手轮、第二调节手轮均能够绕其与悬臂架体连接处旋转。

 

请求人主张,首先,设置第二架体及夹持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也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从证据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

 

合议组认为,首先,关于“第二架体”和其上的“夹持部件”,证据1中利用凸透镜实现的直线光路方案中并不涉及镜筒结构,由此可知其方案并无设置带有夹持部件的第二架体的需求,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设置带有夹持部件的第二架体属于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的同视机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瞳距调节机构”的具体结构,证据1中的水平移镜机构的作用和设置位置与本专利瞳距调节机构不同,其公开的与本专利具有相同瞳距调节功能的相关结构也与本专利瞳距调节机构差异明显,本专利中采用的是齿轮、调节手轮通过啮合关系进行瞳距调节,证据1第一实施例是齿轮和齿条配合实现水平调节,第二实施例使用了瞳距调节架进行瞳距调节,其从调节结构、调节方式上均与本专利存在不同,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结构的“瞳距调节机构”和在其中设置带有夹持部件的第二架体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证据1公开,证据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如上设置,实现了眼科医疗设备的瞳距调节,提高了眼科治疗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证据1-3均未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都具备创造性。

 

肆、结 语

 

从本案的争辩过程以及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 实用新型产品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是结构

 

请求人引用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看似公开了许多技术内容,包括诸多文字内容以及多达20幅附图。但是,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时,几乎权利要求1所有特征都被列为区别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基于的原理全部被证据1所公开,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依然较小,原因在于,技术不同于科学,即便某一知识被人从科学上充分知晓了,基于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评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时,要基于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来进行考虑。并且,每一区别特征不但要考虑区别特征本身,还要考虑该区别所起的作用、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与技术效果密切相关的区别特征越多,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得到确认的可能性也越高。

 

就本案而言,如果存在另外一件证据,该证据虽然从技术原理上并不比证据1更加接近涉案专利,但是公开了更多涉案专利1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则可以用该证据取代证据1,则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2.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证据的使用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主张“设置第二架体及夹持部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第二架体及夹持部件被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说明书中对于第二架体及夹持部件的结构和功能进行了具体描述,对于这样的区别特征,如果简单地将其断定为公知常识,而不进行公知常识证据的举证,甚至也没有充分的说理,那么这一主张很难被合议组所接受。

 

3. 对撰写的反思

 

一般而言,请求人对专利发起无效诉讼请求之前,都会进行全面的检索。如果本案请求人的无效检索也是全面而有效的,从涉案专利与证据1存在大量区别特征这一结果来看,权利要求1似乎写入了过多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写入过多技术特征会不恰当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这些多余的特征除了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外,对专利权的稳定性没有实质性的贡献。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分别与调节手轮对应啮合实现齿轮传动”,齿轮传动是一种常规的传动方式,例如,皮带传动也可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齿轮传动相关的技术特征没有对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做出贡献,又不恰当地缩限了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当避免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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