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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领域复合物公开充分的审查标准浅析----——以“银杏内酯B复合物”案为例
发布时间:2019-10-24 11:44:35   点击量:0
作者:黄海丽
 
  2018年6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6816号无效决定,维持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专利号为ZL03132146.1,发明名称为“一种银杏内酯B的复合物及其制备方法与治疗用途”(下称146专利)专利权有效。因本案无效理由涉及特殊结构复合物是否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故下文参考本案的审理情况,对化学领域复合物公开充分的审查标准进行初步分析。
 
案件背景
 
 146专利保护一种银杏内酯B,以解决银杏内酯B难于分离纯化,难溶于水,口服吸收慢,生物利用度低,进而难以制备银杏内酯B制剂的问题,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通式为(I)的银杏内酯B的复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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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G选自:精氨酸、赖氨酸、组氨酸、甘氨酸、甲胺、乙胺、丙胺、丁胺、乙二胺、葡甲胺、尿素、盐酸胍、1,2-乙二胺、乙醇胺、甲酰胺、二甲基甲酰胺、羟泛酸、烟酰胺、烷基咪唑、烷基吡啶、烷基三甲基胺盐或盐酸硫胺。
 
  146专利实施例一至实施例四记载了制备银杏内酯B·精氨酸复合物、银杏内酯B·葡甲胺复合物和银杏内酯B·组氨酸复合物,实施例五制备银杏内酯B·葡甲胺注射剂,实施例六制备了银杏内酯B·精氨酸注射剂,实施例七制备了银杏内酯B·组氨酸注射剂,实施例八制备了银杏内酯B·赖氨酸针剂,实施例九记载了银杏内酯B·甘氨酸复合物的制备,实施例十记载了制备银杏内酯·盐酸胍复合物并将其制成注射液,实施例十一记载了制备银杏内酯B·乙醇胺复合物并将其制成颗粒剂,实施例十二记载了制备银杏内酯B·尿素复合物并将其制成片剂,实施例十三记载了制备银杏内酯B·盐酸胍复合物并将其制成胶囊剂,实施例十四-实施例二十六记载了其他银杏内酯B复合物及其后续制剂的制备过程。
 
  无效请求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之一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过程中,相关各方观点如下:
 
  请求人:
 
  146专利说明书没有对“银杏内酯B的复合物”的结构进行确认,也未对“银杏内酯B的复合物”中银杏内酯B与G的复合方式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说明书记载的物质为银杏内酯B复合物;而且,146专利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使保护的化合物能够被清楚的确认。146专利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的复合物的技术效果进行充分公开,没有记载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良好水溶性、稳定性)的任何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
 
  专利权人:
 
  146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并提交反证1-11。其中,反证1-3用于证明“复合物”的含义,反证4用于证明复合物结合百分率的测定方法是已知的。反证5-11用于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相关药理学实验的具体操作。
 
  合议组:
 
  第一,对于146专利保护的复合物,说明书记载了一般的制备方法,又在实施例部分对银杏内酯B·精氨酸复合物、银杏内酯B·葡甲胺复合物和银杏内酯B·组氨酸复合物等多种银杏内酯B的复合物具体制备过程进行了记载,由此可以确认146专利说明书对保护的复合物的制备作了充分的说明;
 
  第二,关于银杏内酯B复合物的确认,146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复合物,根据其结构式可知其为银杏内酯B与精氨酸、赖氨酸等一系列物质复合而成,其不同于单纯以离子键键合的化合物,如反证1所述复合物一般是指“两种或多种分子,特别是大分子的聚集体,在一个特定的结构关系中,由于特异的相互作用,通过非共价力维系在一起。此种结合可以是氢键、疏水性相互作用力、离子间相互作用力以及范德瓦尔斯相互作用力的任何组配而成”,由于作用力的复杂性,其表征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小分子化合物,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在复合物中的两种分子存在一定的缔合得到了该复合物;
 
  第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146专利的银杏内酯B复合物其无论以其单独的复合物形式还是以其具体的制剂形式,发挥药效作用的成份仍是银杏内酯B。实施例部分的多个实施例证明银杏内酯B复合物能够制得相应的制剂,说明书的药效研究部分验证了146专利技术方案的效果。因此综合说明书全文,可以认为146专利复合物具有良好的水溶性和稳定性。
 
  因此,合议组认为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公开义务,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实现本发明。因此,146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实践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是专利法律体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之一。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具体到化学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节规定:“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其中,《专利审查指南》根据化学产品的类型不同,分别规定如下:
 
  对于化合物发明:
 
  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例如熔点、核磁共振(NMR)、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X-射线衍射数据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确认。
 
  对于高分子化合物:
 
  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
 
  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在146专利无效案中,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1为《英汉生物化学及分子生物学词典》(谭景莹等主编,科学出版社,2000年07月),其被采信的“复合物”定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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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推测,合议组可能将如上文定义的复合物适用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的审查标准。由前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可见,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可以进一步选择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对于该说明是否符合要求的判断标准仍是“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楚地确认”。
 
  此外,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某些情况下,用途和/或效果的实验数据也可以作为确认物质结构的依据。例如,说明书虽然没有记载某一物质的任何物化性能参数,但记载了该物质的制备方法,以及对应于该物质的具体用途和/或效果的实验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查员认为根据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制备出所述物质,并且也能够确认所述效果是由该物质直接产生的,而不是由例如它与其它活性成分联用的组合物产生的,则这样的实验数据也可以作为确认相应物质结构的依据。
 
  回到上文中146专利合议组的认定,可以看到,合议组的论述逻辑是:首先确认说明书记载了复合物的制备方法,接着对于复合物是否能够使用一般小分子化合物的表征方式进行了认定,随后认定在146专利的药效数据中发挥作用的成分是银杏内酯B,而复合物的作用在于取得良好的水溶性和稳定性。这也与146专利背景技术记载的“银杏内酯B难于分离纯化,难溶于水,口服吸收慢,生物利用度低”中的部分技术问题存在一定程度对应关系。最后,合议组得出146专利符合公开充分要求的结论。
 
结  论
 
  尽管上述案例中,146专利被无效决定维持有效,但我们同样看到由于其说明书没有记载复合物的表征参数,导致“公开不充分”成为挑战该专利有效性的重点理由之一。如果146专利在研究时寻找到适当的检测手段,证明其复合物的某项理化参数既不同于银杏内酯B本身,也不同于另一“组分”G,或将进一步降低以“未被清楚确认”为由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风险。毕竟,考虑到现有技术中的检测手段不断发展,化学产品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将与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旦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怠于使用适当的检测手段,并且出现举证不力的情况,将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案件因此被驳回或无效的风险也可能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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