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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之八
发布时间:2016-07-19 17:32:27   点击量:0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277
 
案例八: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小米公司)

【案情】奇虎公司认为小米公司生产的小米手机对其经营的360安全卫士进了阻碍安装、强制卸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小米公司诉至法院。奇虎公司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故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小米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提起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比如侵权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而非凡是案件事实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以被控不正当竞争的计算机软件或网站是否设置了妨碍他人正当竞争的功能设置为判定基础,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畴。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对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无论是由被控侵权人进行相关设置的服务器所在地、进行相关设置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都相较于起诉人住所地更有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倘若以相关计算机软件可以在互联网下载运行就准许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管辖,不仅不利于法院对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以及相应判决的执行,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法院裁定将本案已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创新性评价】该案是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理解和适用的案件。由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提出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这一概念,并且明确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所以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主张以此条款为管辖依据的案件,由此产生的管辖异议也大量出现。本案综合考虑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目的,明确了信息网络侵权的内容和范围,在综合考虑了管辖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两便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前提下,以是否便于解决本案纠纷为标准,最终认定了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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