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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浙江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之一
发布时间:2016-06-08 12:44:41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206
 
 案例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入选理由】本案为国内通讯业两大知名生产厂家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问题,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涉案鉴定意见表明,在华为公司要求搭设的特定网络应用环境下,中兴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确能实施涉案方法专利。然而,法院并未根据该鉴定结论直接认定中兴公司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对数字网络“特定环境”的深刻思考,在详细分析专利技术背景及被诉侵权产品具体应用环境的基础上,认定在上述“特定环境”下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实施涉案专利不具有现实合理性,故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中兴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中引入了实施专利方法特定环境的考量,正确区分了专利实施的可行性与现实合理性,对判定侵权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入选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2015年年会十佳案例”。

【基本案情】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系专利号为ZL02125007.3 的“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2012年3月31日,华为公司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网站购买了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制造、销售的“ZXR10 3952A”型交换机。华为公司认为该交换机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一审中,鉴定机构根据华为公司、中兴公司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测试方案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检测。在华为组网方式下运行,被诉侵权产品再现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中兴组网方式下,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不同。鉴定机构根据华为组网方式下的测试结果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具备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会在华为组网方式下得以实际应用。由于华为组网方式既非涉案专利文件中所披露的组网方式之一,也非被诉侵权产品用户手册披露或者被诉侵权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组网方式,且华为公司不能证明中兴公司在测试被诉侵权产品时实际使用了该组网方式,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华为组网方式,根据华为组网方式所做出的鉴定意见自然不能作为认定侵权的主要依据。遂于2014年4月17日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华为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专利文件来看,华为组网方式并非实施该专利优选或者普遍的组网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的用户手册也未对华为组网方式予以揭示。并且,华为组网方式具有较大的特定性和局限性,并非用户购买此类交换机的常规使用方式和路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兴公司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遂于2015年2月1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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