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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十
发布时间:2016-05-31 20:52:37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30147
 
案例十、“美固”商标行政处罚案

原告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行(知)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倪红霞、郭寒娟、叶菊芬】

【案情摘要】 第三人上海美固澄梵紧固件有限公司是“”、 “美固钉”和“美固”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原告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是“每固”商标的注册权利人。2014年7月14日,第三人以原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向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监管局)投诉,被告随后对原告采取相关行政措施。被告在原告处查实多箱标有“美固® 钉”的产品,印有“
 ”、 “每固钉®”、“每固®钉”并印有原告信息的产品,以及印有第三人商标及公司信息的产品。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做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在经浦东市场监管局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执法程序违法、原告行为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以及被告处罚金额不当,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在接到第三人投诉后,为防止证据灭失、损毁,当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次日补办审批手续的行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被告于立案当天向第三人明确投诉情况并由第三人对扣押产品作出真伪辨别,上述行为亦符合执法程序。其次,原告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了与第三人“商标相近似的“
标识,两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差距不大,构成在相同产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系对第三人商标权的侵害;原告在外包装盒上使用“每固钉®”的方式是向公众表明 “每固钉”是注册商标,原告虽注册取得了“每固”商标,却并未注册取得“每固钉”商标,该行为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未能证明在其处查封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最后,针对处罚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法院查明被告依据查扣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做出了法律规定幅度内的罚款数额,符合《行政处罚法》针对罚款相关量度的规定。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自贸区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判决从行政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被处罚行为合法性、处罚结果合法性及合理性等方面逐层展开论述,认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被处罚单位诉请。法院通过本案审理,切实发挥了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本案判决生效后,商标权利人在本案判决基础上向本案原告提起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并获得支持,进一步凸显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整合效能。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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