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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江苏首例假冒专利罪案
案号:南通中院(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
被告人:张某、朱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朱某系夫妻。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南通恒维化工厂业务人员。张某离职后注册成立海安县江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制作了产品宣传册,还委托当地一网络公司制作公司网页。宣传册封面及网页中载有的发明专利号,与陆某于1997年4月7日申请的尚处有效期间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在销售锅炉清灰剂过程中,朱某协助其销售,以发放宣传册及通过互联网向客户宣传推介产品。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朱二人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锅炉清灰剂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假冒专利罪的客体较为复杂,被告人的行为既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也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予以打击,以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维护国家的专利管理秩序和创新环境。本案系我省首起假冒专利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受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媒体的普遍关注。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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