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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九
发布时间:2016-05-04 10:10:28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795
 
案例九:假冒“SΛMSUNG”手机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
案号:宿迁中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
 
被告人:郭某、孙某、郭某某
 
【基本案情】“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
2013年11月,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某某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三被告人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其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被告人郭某等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型创业方式,与此相伴的是通过网络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郭某等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装假冒“SΛMSUNG”这一国际知名注册商标的手机,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对其判处较重刑罚。同时,此类犯罪中的难点是如何认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数额,被告人往往辩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并以此为由否认其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数额。本案中法院在被告人无证据证实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情况下,结合其它证据对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和非法所得数额进行了认定。此案警示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树立诚信经营、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刑罚处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厉打击。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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