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决定中,合议组指出: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在于,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公开出来,使本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换取国家授予其一定时间期限之内的专利独占权。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不能为公众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就会破坏上述利益平衡,导致专利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样的专利申请就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涉案专利中,说明书对晶型的获取方式仅通过流程图列出了可行的溶剂,但未具体示出反应条件,例如晶体的聚集速度、介质温度、杂质含量、涡流速度、时间等具体的制备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均可以对多晶型药物的最终形态产生影响,生产出不同的晶体。尤其是这些晶体作为药物使用时,不同的晶型可以实质影响一些药物的治疗效果等性能。因此,在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完整公开晶型的制备方法及熟化条件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未达到专利制度最基本的“公开换保护”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针对涉案晶型“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团队从结构表征、制备方法和技术效果等方面展开论述,并重点强调了说明书对于制备方法的公开含糊不清,以及相互矛盾之处,获得合议组认可。该案件的处理延续了道可特知产团队在专利领域的稳定发挥和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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