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以上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指出: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对产品的表征和实验操作步骤的描述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主张脱离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的公知常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未提供将主要区别特征应用于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反而存在相反的教导。并且,无效宣告请求人不应将本专利产品的实验数据与现有技术中类型不同产品的实验数据进行比较。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道可特知产团队在本案的书面意见和口头审理中,向合议组提供了详实的证据,以及对发明构思、现有技术及在后技术发展等方面的客观分析,使得专利权人的主张获得合议组的充分采纳,协助专利权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业绩丨以同一专利针对同一药品在多地平台的挂网行为分别起诉构成重复起诉
下一篇:业绩丨道可特律师代理珠海冠宇在与宁德新能源的专利权纠纷中赢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