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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业绩 | “膜性肾病”用途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2-12-26 10:03:53   点击量:0


 

近日,就某生物医药公司(“请求人”)与波士顿医疗中心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就专利号为ZL200980135977.1、名称为“膜性肾病的诊断”的专利无效宣告纠纷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575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权利要求9-13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道可特知元团队合伙人刘元霞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次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助力客户赢得胜诉。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磷脂酶A2受体(PLA2R)或其PLA2R片段在制备用于患者中预后评估的试剂中的用途,所述患者正被治疗自发性MN,并限定了所述预后评估的步骤。独立权利要求2保护磷脂酶A2受体(PLA2R)或其PLA2R片段在制备用于诊断自发性MN的试剂中的用途,并限定了所述诊断的步骤。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13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以及权利要求1-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其中,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的具体理由包括:

 

① 相关证据表明,PLA2有与之结合的M型和N型受体,还存在其他多种能与PLA2结合的蛋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除M型PLA2R之外的其他类型的PLA2R也能够与IM患者中的针对M型PLA2R的抗体特异性结合;

 

② 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仅证实了M型受体中的一种同种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M型PLA2R的不同同种型也均能够特异性检测IMN患者中存在的针对M型PLA2R的自身抗体;

 

③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来源于任何种属的PLA2R都能特异性检测IMN患者中存在的针对M型PLA2R的资深抗体;

 

④ PLA2R片段是缩短或截短的PLA2R蛋白质,说明书实施例是包含PLA2R的CTLDs或CDRs第4、5、6的片段,本专利说明书还公开“重组PLA2R与天然的肾小球蛋白质共有还原敏感的表位”,表明患者的自身抗体独特地识别天然和重组抗原中的构象依赖的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推知其他任意缩短或截短的PLA2R片段也都能与IMN患者中的针对M型PLA2R的抗体特异性结合;

 

⑤ 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抗体水平减低或提高的程度,也没有限定“检测极限”;

 

⑥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偶然地在非还原条件下对蛋白质电泳,此时对早先使用更标准的还原条件为阴性的几种血清检测出显著的约200kDa的条带,才检测出一致地鉴定的条带”。从证据4和5也可以证明非还原条件对于M型PLA2R的检测以及M型PLA2R与IMN患者中的针对该抗原的自身抗体的特异性反应而言是必需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对PLA2R为反应性的抗体水平的测量在非还原条件下进行,无法确信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进行所述测量。

 

创造性问题中,针对权利要求1-8使用证据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而针对权利要求9-13,因其优先权不成立,故使用证据4或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无效决定基于上述公开不充分和不支持中的理由之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要求PLA2R或其片段能够与MN患者的生物样品中的对PLA2R自身抗体发生反应。但本专利记载“重组PLA2R与天然的肾小球蛋白质共有还原敏感的表位”,“然而,当抗-PLA2R识别还原形式的抗原时,MN血清未能过检测还原的天然或重组蛋白质。在非还原条件下,通过WB,单特异性的抗-PLA2R抗血清和MN血清都强烈地检测重组的和天然的肾小球PLA2R。当在还原条件下运行时,多克隆抗体仍然检测两种形式(虽然较少强健地),MN血清未能与任一种形式反应。”据此可知,PLA2R具有还原敏感的表位,即该表位在还原条件和非还原条件下被PLA2R自身抗体识别的能力可能显著不同。由于PLA2R自身抗体存在于IMN血清中,如果只能在非还原条件下PLA2R才能与PLA2R自身抗体反应,而在还原条件下PLA2R无法与PLA2R自身抗体反应,则该非还原条件是实现PLA2R或其片段检测PLA2R自身抗体所必需的。由于权利要求1和2均未限定非还原条件下测试,故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还原条件下检测不到M型PLA2R,则自然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但无效决定认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排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也不属于此种情况。这是因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直到我们偶然地在非还原条件下对蛋白质电泳,此时对早先使用更标准的还原条件为阴性的几种血清检测出显著的约200kDa的条带,才检测出一致地鉴定的条带。”表明上述非还原条件下是在偶然情况下被采用的,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事先就知晓的必然所采用的条件,对应的,还原条件也就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知的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而被排除。

 

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均因不支持而被宣告无效。

 

本案权利要求9-13还存在优先权不成立的问题,从而导致发明人在优先权之后公开的证据成为现有技术,足以破坏权利要求9-13的创造性。

 

顺便提及的是,2022年1月,原告的被许可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同时申请禁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关于“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规定,由于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而基于上述规定设立的目的,即,为了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尽可能缓解审理周期较长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团队认为,原告可能会撤回其民事诉讼或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因此,该专利无效案件的胜诉,也将助力客户在侵权案中快速解决纠纷。

 

道可特知元团队认为,该案是为数不多的生物医药领域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全部宣告无效的决定。请求人主张了众多的无效理由,并基于无效请求书额外强调了如下两点理由:其一,以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缩为M型PLA2R或其片段已足以说明其权利要求的PLA2R方案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二,基于下述理由,可以确定PLA2R片段也同样得不到支持:

 

① 本专利中并没有验证任何所列举的片段的功能,没有提供效果实验数据表明它们能够特异性地识别或检测IMN患者中的针对M型PLA2R自身抗体。因此,无法确定所述片段具有所述功能,更无法预期任意缩短或截短的片段也具有所述功能。

 

② 本专利中也没有记载和验证任何PLA2R与IMN患者中的自身抗体特异性结合的抗原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技术手段确定出何种片段能与M型自身抗体结合。合议组综合全案,以无效理由之一:权利要求未限定“非还原条件下”予以无效,该无效理由也回归案件实质,在采用抗体或其片段评估或诊断疾病时,无论抗体或其片段是否公开充分,实现针对或评估的关键步骤应当予以限定,否则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

本次无效案件的胜诉延续了道可特知元团队在生物医药专利领域的出色表现。团队对涉案专利的分析、对在先相关决定的检索和分析,以及在生物药物专利领域长期耕耘的实践经验,为历时近两年的该无效案件赢得最终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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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霞 
道可特知元团队高级合伙人  资深专利代理师
 
教育背景
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理学硕士学位
北京理工大学 工学学士学位
 
业务领域
知识产权领域,擅长处理医药方向的专利无效、侵权和反垄断案件
 
执业经历
▨ 2002年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7年,期间因业务表现优异,2006年被选派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近120件,主要涉及专利复审、无效和侵权案件。
▨ 2009年起,在金诚同达知识产权部担任合伙人和专利顾问。为不同领域(包括医药、化工、电子、机械等)的跨国公司和中国企业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处理了近100起专利侵权、无效、权属和商业秘密案件。
▨ 2014年起,成为知元创始合伙人,处理了近300起专利侵权、无效诉讼案件,以医药化学案例为主,其中不乏疑难及经典案件,有些案件还被评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2022年,加入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
 
代表案例
▨ “阿帕替尼”晶型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案
▨“他氟前列素”制剂系列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案
▨“枸地氯雷他定”药品反垄断、专利侵权和无效系列案
▨“桂哌齐特”系列专利无效和侵权案
 
专业成果
在核心期刊和知名自媒体发表数十篇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文章。
 
联系方式
liuyuanxia@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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