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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业绩丨“咬咬训练器”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1-04-07 20:50:38   点击量:0

 

 

2021年3月31日,就浙江母爱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请求人”)与福建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人”)就专利号为ZL201120317996.0、名称为“一种咬咬训练器”的专利无效宣告纠纷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489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知元创始合伙人、专利代理师刘元霞和张炳楠作为第一请求人的代理人参加本次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助力客户赢得胜诉。其中,知元检索和提交的无效证据和理由构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关键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2018-2019年,曾有请求人刘杰和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提交过两次无效宣告请求,但均未能挑战成功。在本次无效宣告口头审理中,除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之外,也合并审理了第二请求人广州童慧聪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再次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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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可推进式咬咬器示意图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咬咬训练器,包括硅胶网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推进器,推进器包括驱动装置、推进柱,驱动装置的输出端与推进柱联动连接,硅胶网袋设置在推进器上,推进柱位于硅胶网袋中,推进柱与硅胶网袋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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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构成本次无效决定的关键证据。知元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与推进柱联动连接的驱动装置,而证据3中是靠筒37推动了推进件38;(2)本专利推进柱位于硅胶网袋中,且与硅胶网袋适配,而证据3中未说明推进件38是否进入食物容器内。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食物浪费,并在不增加食物量的情况下便于喂食。

 

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食用果冻的包装管,其通过依次设置的旋转钮3、固接螺杆4、螺纹、推进托板5等联动,可将装于管体1内的果冻8推出。在管体1的另一端的管口6为网状结构,以使推进托板推出的果冻由小孔挤出成条状,便于孩子食用。为方便孩子食用,在管口6上接有喇叭形的储食盘2,由前述小孔挤出的条形果冻,由储食盘5包容,方便孩子大口嚼食。

 

此外,将食物尽可能地推送和集中从而避免浪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普通消费者应当知晓的常识。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的部件应用于证据3,并将推进柱的端部尽可能地伸入硅胶网袋内,达到与进食者的嘴只相隔一层网状结构的程度,从而解决网袋饱和度的问题,避免浪费。

 

上述无效理由全部得到了无效决定的支持。无效决定指出:不浪费食物,避免食物的过多残留是本领域中的普遍需求。在证据2公开了可以将果冻通过旋转螺杆的驱动方式推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尽可能将食物食用,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应用于证据3,因而导致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尽管专利权人还主张:证据3的实施例中设置的中间件6位于本体和第二连接件之间,会妨碍如本专利那样使驱动装置与推进柱联动连接,但无效决定强调,证据3已经公开了“中间件不是必需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或不设置中间件6”,为此中间件6不会构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相反教导。并且,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作为合格的起点,需要考虑不同实施方式具体的技术方案所呈现的技术构思。如果在一篇对比文件中存在多个实施方式,应当考虑相应技术方案所给出的整体技术信息,不应就其它平行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一非固有特征,就认定为存在作为合适的起点的限制。

 

知元认为,在涉案专利已被挑战两次且被维持有效的情况下,本次成功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关键在于:请求人在创造性理由中增加了未曾被其他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和证据3。一方面,尽管证据1和证据3为同族专利文献,但证据3更加明确地教导了中间件6并非必需的部件。另一方面,证据2与本专利同属于婴幼儿喂食技术领域,并且证据2公开的螺旋驱动推进装置和网状食用端与本专利区别特征所起到的功能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的教导和公知常识,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证据3,从而解决普遍需求的避免食物浪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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