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保护一种高压带电显示闭锁装置。通过在指示灯回路中采用储能电容及触发二极管,使得由高压传感器来的微弱测量信号经过储能电容储能后释放,点亮信号指示灯,提高了信号指示灯的亮度;利用电脑钥匙既可以向外提供电源又可以传输数据的特点,把微处理器控制电路的电源连接到电脑钥匙接口上,把有CPU处理后的有电、无电的信息传递给数据通讯模块上,当电脑钥匙接入到电脑钥匙接口时,电脑钥匙给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电路开始工作,A/D转换模块把测量电阻上的高压传感器测量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经CPU处理后传给数据通讯模块,再由数据通讯模块传递给电脑钥匙。由于指示灯亮度提高,基本杜绝了由于指示灯亮度暗而导致的带电状态误判;由于电脑钥匙外部供电,设备可以做到便携的小型化;由于电脑钥匙能够对带电状态进行准确的数字显示,更加杜绝了带电状态的误判。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辩焦点包括:证据8-2能否作为证明证据8-1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有效证据?证据4和证据8-1是否公开或者教导了与外部电脑钥匙相适配的电脑钥匙接口?证据7是否公开或者教导了采用电脑钥匙为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供电?
复审委认为,证据8-1为产品销售手册,没有正规公开出版号,该销售手册获取渠道仅限于购买产品之后获得,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而证据8-2由网络公司出具,该网络公司并非政府网站或者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网站,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不认可证据8-1的真实性。证据4未提及将编码锁应用于具体的高压带电显示装置时需要设置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以及与电脑钥匙接口驱动回路连接的微处理器控制电路,也无法证明上述手段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知元认为,该案经历第二次无效,再次确认了如下原则:在创造性的“三步法”判断中,如果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则涉案专利创造性成立。
知元团队刘元霞、聂稻波代理专利权人珠海优特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方,并成功维持专利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