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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专利侵权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7-01-06 13:56:07   点击量:0

        就原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昊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034号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判决还全额支持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知元合伙人刘元霞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审理。

        原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特种工程材料研发、生产和技术咨询的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科研成果,并已获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预应力管道灌浆材料为该公司重要产品之一,主要用于解决管道灌浆施工中存在的浆体流动性差,泌水严重和收缩等技术难题,能够提高预应力灌浆料质量和预应力桥梁结构工程质量。

        涉案专利为专利号ZL201010112451.6、发明名称“一种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分别保护灌浆材料组合物及其生产方法。由于被告产品在制造时已将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各组分混合,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审查指南》中对于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界定等成为庭审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判决中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及被告其他抗辩事由逐一进行论述,最终判定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全额律师费以及其他支出。

        知元认为,本判决对于侵权程序中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判定、如何根据涉案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判定疑难组分的含量等方面具有参考价值。本案件的处理对于本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维权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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