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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之四
发布时间:2016-07-05 12:04:28   点击量:0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277
 
案例四:“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原告:王东海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情】王东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4类的烟斗等商品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王东海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其“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创新性评价】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一般是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例如他人的姓名权,属于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实践中,大量商标掮客在各种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海量的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一概予以核准注册,将导致姓名商标泛滥成灾,极大地损害我国正常的商标秩序和国际形象,但通过授权程序予以驳回却依据不足。法院通过本案的裁判,针对我国商标审查实践对涉及姓名权的商标审查的标准进行了适当的发展,确定了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人物姓名权的商标审查标准:他人将知名人物姓名或笔名、艺名等相关权利申请为商标时,如果该知名人物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国内社会公众均普遍知晓,则应当认为该商标的注册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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