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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之二
发布时间:2016-07-05 11:59:37   点击量:0
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9277
 
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奇艺公司)
被告: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极科极客公司)
 
【案情】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在播放视频前播放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取商业利益。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经营的极路由云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其开发、上传的“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通过“极路由”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主营业务是视频播放服务,极科极客公司主营业务是硬件设备生产销售,双方貌似没有竞争关系。但是,极科极客公司综合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此行为必将吸引爱奇艺网站的用户采用上述方法屏蔽该站视频片前广告,从而增加极科极客公司的商业利益,减少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广告收入,导致爱奇艺公司和极科极客公司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使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爱奇艺公司与极科极客公司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爱奇艺公司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以片前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一合法商业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依法应予保护。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和商业创新获取正当竞争优势,但非因公益必要,不得直接干预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新性评价】本案是首例硬件厂商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在竞争关系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分析上具有创新意义。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以身份为标准,而应着眼于行为;不应从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出发界定其身份,而应从具体行为出发,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竞争性。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业界的特点。传统的行业界线变得模糊,跨界经营的难度明显降低,混业经营的现象明显增加。硬件厂商可以从事软件经营和网络服务行为,软件厂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从事硬件经营行为。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竞争关系。技术革新应当鼓励,但对技术的使用不能突破法律限制。非因公益必要,经营者一般不得直接干预他人的经营行为。使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看似符合消费者眼前利益,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视频网站经营者“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从而向收费模式转变,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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