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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七
发布时间:2016-05-31 19:49:02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30147
 
案例七、“前置过滤器”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亚马逊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陆凤玉、陈瑶瑶、高卫萍。上海市高 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张本勇、孔立明、陶冶】

【案情摘要】原告耐德制冷电器厂于2011年1月12日取得“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天猫电器城净邦官方旗舰店、京东商城净邦旗舰店、苏宁易购净邦旗舰店以及亚马逊网站均有被告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恒公司)生产的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的销售信息,其中天猫电器城净邦官方旗舰店该产品的销售页面显示该产品系镇店之宝,已售48192台,月销售 929,累计评价12894。原告分别通过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网站购买了上述净邦(GEE﹒BON)FF06B-W前置过滤器,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净邦 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国际著名影星:汤唯”及汤唯照片,产品售价为198元或188元。经庭审比对,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原告提供的证据还显示类似产品“上益前置过滤器”售价39-55元;美固反冲洗前置过滤器售价50 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创恒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856,360元,被告亚马逊上海分公司连带赔偿1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专利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特别考虑到:被控侵权产品售价198元、188元,较高于同类产品售价;被告创恒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宣称该产品系镇店之宝,销售数量巨大;被告创恒公司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多个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明净邦系国际智能净水高端品牌,CCTV央视热播品牌,同时由著名影星汤唯作形象代言。据此,判决被告创恒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创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法定赔偿是知识产权审判中较常适用的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但如何确定法定赔偿金额一直是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系法院依法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的突出意义在于,虽然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产品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售价较高于同类产品售价、销售范围涉及多个知名网络平台、销售数量巨大、宣传力度大的情况下,法院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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