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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五
发布时间:2016-05-23 22:05:55   点击量:0
转载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30147

案例五、“洁水”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孙谧、于是、韩国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何渊、刘静、范静波】

【案情摘要】2006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德阜公司)系德国阿垮瑟姆公司产品在华总代理,其注册了“洁水”商标并用于推广销售德国阿垮瑟姆公司的产品。2013年7月始,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盛公司)成为德国阿垮瑟姆公司产品新代理商,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苏公司)为该产品在上海区域的独家销售商。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网络宣传文章及纸质宣传单中使用了“原德国洁水、现德国阔盛”等文字表述。开德阜公司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使用含有“洁水”文字的表述宣传其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上述宣传用语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法院判令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阔盛公司、欧苏公司在推广宣传中使用“洁水”商标属于合理使用。对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宣传资料主要内容是对新旧代理商更替、原推广商标不再使用情况的表述,与事实相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阅读后,不会产生歧义,不构成虚假宣传。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开德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被告使用“洁水”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且使用方式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没有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因外国公司产品在华总代理更替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件,本案判决明确:在原总代理将注册商标与代理产品建立起稳定、密切联系的情况下,为确保相关公众对新旧代理商更替、原推广商标不再使用等重要事项的知情权,新旧总代理均应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宣传资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不宜断章取义,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整体的阅读效果等因素进行认定。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的判断要素,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附图:原告和被告使用的产品标识更改示意图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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