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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皇家菲利浦有限公司诉超人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平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12号,承办人:郑颖]
【基本案情】菲利浦公司系一项名为“剃须器”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菲利浦公司认为超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超人集团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销售者刘健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超人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的12款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菲利浦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超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刘健平停止销售。超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菲利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当事人为国际和国内知名家电企业,本案争议技术方案涉及剃须刀的一项关键技术,对整个剃须刀产业影响巨大。生效裁判认为,专利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明确的,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能够通过科学方式加以描述,应当是正常情况下可被实施的技术方案,无规律、随机出现的偶然状态,不应被纳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被不恰当地扩大。二审分析认定思路,既遵循了现行法律精神和原则,又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延伸,为今后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补充完善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
*本文仅供参考,不代表知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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